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9月17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张帅,020-87535317,020-85516419.
电子邮箱:zhangshuai@ gdee.gd.gov.cn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制度化,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概念】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符合条件纳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合称“企业”),采取减少现场检查和加强帮扶等正面激励措施的清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五条【管理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健全本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差异化监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并对各地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开、调整等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纳入条件
第六条【实施范围】 全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正面清单。
生态环境部门筛选正面清单企业时,应同时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等要素。
第七条 【分类实施】 正面清单按照以下两种类型实施:
(一)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
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可以同时纳入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八条【日常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二)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三)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近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有效非现场检查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日常正面清单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和简化管理类企业总数不超过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企业总数的20%。
鼓励将符合纳入条件且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或主动
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第九条【日常正面清单直接纳入条件】 清单发布前两年内,环境信用评价连续评为最好等级的企业可直接列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纳入条件】涉挥发性有机物分级管理的标杆企业(A类)和涉工业炉窑分级管控的标杆企业(A类)可以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具备工业炉窑设备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同时符合前面两类标杆企业(A类)条件。
第十一条【不得纳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一)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
(二)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
(三)上一评价周期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最差的企业;
(四)近五年内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存在环境污染犯罪的企业;
(五)其他不适宜纳入的企业。
第三章 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纳入程序】正面清单发布之前,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拟纳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开展评估,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官网等主流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正式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三条【公示内容】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正面清单企业以下信息:
(一)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二)纳入的正面清单类型和有效期;
(三)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四条【适用期间与有效期】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适用于生态环境日常监督执法。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适用于重污染天气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动态调整】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应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应公布下一年度正面清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企业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不再符合纳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信息化管理】将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计划。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非现场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章 监督执法方式
第十七条【减少现场检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中,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重污染天气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停产限产、不现场检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启动条件】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开展现场检查:
(一)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由企业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认为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或者需要直接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二)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网络舆情、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的;
(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十九条【现场检查程序】执法人员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启动现场检查前,应取得本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非现场检查形式】生态环境部门应利用在线监控等物联网系统及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探索利用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
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
第五章 激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指导帮扶】日常正面清单有效期内,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适时对清单内企业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等环境管理要素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指导帮扶可邀请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定期组织交流座谈等方式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环境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可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条【鼓励环境守法】 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逐步推行财税、金融等方面的联合激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以下正向激励措施:
(一)审慎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优先列入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评优评奖活动;
(五)优先推荐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选优秀企业、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称号;
(六)列入生态环境服务绿色通道;
(七)优先给予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
(八)其他正向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严惩环境违法】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成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省级抽查调度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适时对各地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定期调度各地正面清单企业数量、差异化监管措施、发现问题、立案查处、减免处罚、指导帮扶情况及工作亮点和典型案例;每年年底前调度各地正面清单制度总体落实和评估情况。根据抽查检查和调度情况,不断完善本省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市级评估调度机制】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评估本地区正面清单落实情况,梳理工作总结成效,分析工作不足,完善细化监管措施,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定期调度本地区各地正面清单企业数量、差异化监管措施、发现问题、立案查处、减免处罚、指导帮扶情况,梳理工作亮点和典型案例,并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9月17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张帅,020-87535317,020-85516419.
电子邮箱:zhangshuai@ gdee.gd.gov.cn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制度化,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概念】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符合条件纳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合称“企业”),采取减少现场检查和加强帮扶等正面激励措施的清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五条【管理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健全本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差异化监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并对各地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开、调整等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纳入条件
第六条【实施范围】 全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正面清单。
生态环境部门筛选正面清单企业时,应同时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等要素。
第七条 【分类实施】 正面清单按照以下两种类型实施:
(一)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
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可以同时纳入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八条【日常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二)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三)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近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有效非现场检查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日常正面清单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和简化管理类企业总数不超过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企业总数的20%。
鼓励将符合纳入条件且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或主动
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第九条【日常正面清单直接纳入条件】 清单发布前两年内,环境信用评价连续评为最好等级的企业可直接列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纳入条件】涉挥发性有机物分级管理的标杆企业(A类)和涉工业炉窑分级管控的标杆企业(A类)可以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具备工业炉窑设备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同时符合前面两类标杆企业(A类)条件。
第十一条【不得纳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一)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
(二)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
(三)上一评价周期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最差的企业;
(四)近五年内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存在环境污染犯罪的企业;
(五)其他不适宜纳入的企业。
第三章 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纳入程序】正面清单发布之前,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拟纳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开展评估,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官网等主流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正式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三条【公示内容】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正面清单企业以下信息:
(一)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二)纳入的正面清单类型和有效期;
(三)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四条【适用期间与有效期】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适用于生态环境日常监督执法。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适用于重污染天气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动态调整】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应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应公布下一年度正面清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企业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不再符合纳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信息化管理】将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计划。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非现场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章 监督执法方式
第十七条【减少现场检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中,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重污染天气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停产限产、不现场检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启动条件】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开展现场检查:
(一)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由企业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认为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或者需要直接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二)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网络舆情、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的;
(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十九条【现场检查程序】执法人员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启动现场检查前,应取得本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非现场检查形式】生态环境部门应利用在线监控等物联网系统及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探索利用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
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
第五章 激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指导帮扶】日常正面清单有效期内,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适时对清单内企业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等环境管理要素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指导帮扶可邀请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定期组织交流座谈等方式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环境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可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条【鼓励环境守法】 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逐步推行财税、金融等方面的联合激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以下正向激励措施:
(一)审慎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优先列入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评优评奖活动;
(五)优先推荐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选优秀企业、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称号;
(六)列入生态环境服务绿色通道;
(七)优先给予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
(八)其他正向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严惩环境违法】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成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省级抽查调度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适时对各地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定期调度各地正面清单企业数量、差异化监管措施、发现问题、立案查处、减免处罚、指导帮扶情况及工作亮点和典型案例;每年年底前调度各地正面清单制度总体落实和评估情况。根据抽查检查和调度情况,不断完善本省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市级评估调度机制】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评估本地区正面清单落实情况,梳理工作总结成效,分析工作不足,完善细化监管措施,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定期调度本地区各地正面清单企业数量、差异化监管措施、发现问题、立案查处、减免处罚、指导帮扶情况,梳理工作亮点和典型案例,并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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